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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J跨境 · 外网跨境指南

上外网犯法吗:官方文本的原文、罚则和几处常被读错的地方

逐字摆出国际联网暂行规定第六、十四条,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条和工信部2017年32号文原文,写清修改年份、执行机关和罚款上限,把“个人罚5000”等说法与原文对照,不下法律结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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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外网犯法吗?

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由国务院1996年发布、1997年修正,2024年又改过条文里的机构名称;第六条要求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建其他信道,也不得用其他信道做国际联网,第十四条对违反者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联、警告,罚款写的是“可以并处”,上限15000元。网上常说的“个人罚5000元”来自1997年发布、2011年修订的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,见其第二十条,它对应的是这部办法第五、六两条列举的行为。本页只摆原文和条文写明的适用范围,核对日期2026-10-20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
依据:2026-10-20 在中央网信办网站、中国政府网逐字核对的暂行规定、安全保护办法、工信部32号文和工信部答记者问,以及国务院2024年公布的国令第777号、第797号。 测评方法

这一页核对了哪几份官方文本

“上外网犯法吗”搜出来的回答,数字经常对不上。有的文章说罚款上限 15000 元,有的说个人只罚 5000 元,还有的把两条都引了,再说 15000 元的说法是错的。我们没有再去比较这些文章,2026-10-20 直接打开中央网信办网站和中国政府网,把这些回答里反复提到的几份文件从头读到尾。关键条文逐字照抄,篇幅长的条文用我们自己的话概括,概括的地方都写明了。出处列在文末的资料来源里。

主要是四份。第一份是国务院令发布的暂行规定。第二份是国务院批准、公安部令发布的安全保护管理办法(以后都叫它安全保护办法),2011 年又经国务院的决定修订。第三份是工信部 2017 年发给各地通信管理局、电信企业和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的通知,也就是常说的 32 号文。第四份是工信部就这份通知答记者问,它本身不是法规,放进来是因为它直接回答了“通知管的是谁”。为了弄清前两份后来有没有再改,我们另外读了国务院 2024 年公布的两道国务院令,第 777 号和第 797 号,它们都是成批修改、废止行政法规的决定[5][6]。

表 1本页引用的官方文本日期 · 核对 2026-10-20
文本 发布 修改 本页用到的位置 出处
暂行规定,全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 1996-02-01,国务院令第195号 1997-05-20 依国务院的修改决定修正;2024-05-01 起按国令第777号改了第6、7条里的机构名称 第3、6、7、8、10、14、15条 中央网信办网站,1997年修正文本[1]
安全保护办法,全称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 1997-12-11 国务院批准,1997-12-16 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,1997-12-30 起施行 2011-01-08,依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 第1、5、6、20、21条 中国政府网,国务院公报增刊2011·1[2]
工信部信管函〔2017〕32号,整顿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落款 2017-01-17,中央网信办网站 2017-01-23 转载 页面未载明 第二部分第(二)项第4点,第三部分第(三)项 中央网信办网站,来源为工信部网站[3]
工信部就 32 号文答记者问,答问人是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 中央网信办网站 2017-01-26 转载 不适用 第三问的答复 中央网信办网站,来源为工信部网站[4]
国令第777号(修改 8 部、废止 13 部行政法规) 2024-03-10 公布,2024-05-01 起施行 不适用 附件1第二项,改暂行规定第6、7条 中国政府网[5]
国令第797号(修改 21 部、废止 4 部行政法规) 2024-12-13 发布,2025-01-20 起施行 不适用 附件1、附件2的名单,两部法规都不在里面 中国政府网[6]

暂行规定第六条管的是国际联网走哪条信道

这部规定先在第三条里定义了三个词,后面的条文都建立在它们上面。国际联网,按第三条的意思,是境内的网络为了和国外交流信息,去跟外国的网络相连。互联网络是直接做国际联网的那张网,负责运行它的叫互联单位。接入网络要先接进互联网络才能通到国外,负责运行它的叫接入单位。

第六条接着规定连出去的时候必须走哪条通道。它分两款,第一款讲直接进行国际联网要用的信道,第二款是一句禁止性规定,主语是“任何单位和个人”。

原文 · 第六条

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,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。

中央网信办网站刊载的 1997 年修正文本[1]

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,不构成法律意见;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。

中央网信办网站上这份文本停在 1997 年修正版。国务院 2024 年 3 月 10 日公布的国令第 777 号改了这部规定里的两处机构名称,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[5]。按这份决定,第六条第一款里的“邮电部”被拿掉,剩下的字没变。第七条第一款列的邮电部、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,改成了国务院的电信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。第六条第二款那句禁止性规定,还有下一节要讲的第十四条罚则,这次都没有动。

普通用户这一头由第十条来管。它把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为“用户”。用户的电脑或者网络要连到国外,得经过某个接入网络;要接进去,又得先取得接入单位同意,并且登记。

夹在中间的第八条管接入单位。接入单位想靠国际联网做经营,先要向有权受理的主管部门申领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;不做经营的,也要报批,批下来之前不能接进互联网络。

这部规定一共 17 条,我们逐条读过,没有出现“VPN”“代理”“翻墙”“梯子”这类词,条文用的词是“信道”。“其他信道”具体包括哪些技术形式,条文自己没有列举,本页也不替它列。

暂行规定第十四条,罚款前面写的是“可以”

原文 · 第十四条

违反本规定第六条、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

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,不构成法律意见;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。

这一条一口气挂着三条义务。第六条是信道,第八条是接入单位的许可和审批,第十条是用户的接入和登记,所以它管到的既有用户,也有接入单位。

处理措施的先后也写在条文里。停止联网和警告排在前头,罚款前面用的是“可以并处”,上限 15000 元,条文没有按个人和单位分档。有违法所得的,另外没收。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。转述的时候如果只剩一句“罚款 15000 元”,前面这几层就都丢了。

紧挨着的第十五条把别的法律接了进来。违反这部规定的行为,如果同时触犯了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,就按那些法律法规处罚;够得上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哪些情形会同时触犯其他法律,要看具体事实和那些法律本身怎么写。本页没有逐字核对刑法等其他法律的原文,所以不展开。

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条,“个人 5000 元”出自这里

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写明,它是依据暂行规定和另外几部法律、行政法规制定的。暂行规定管的是联网走什么渠道、谁有资格接入,这部办法的重点落在联网以后哪些事不能做、各单位要担什么安全责任。

原文 · 第二十条

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,有本办法第五条、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可以并处1.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、停机整顿的处罚,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

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,不构成法律意见;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。

个人 5000 元、单位 1.5 万元的分档就在这一条。它开头放了两个前提,一是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,二是有这部办法第五、六两条列举的行为之一。那两条原文较长,下面用我们自己的话按顺序概括。

  • 第五条列了九类信息,不许借国际联网去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传播。前八类写得很具体,涉及煽动对抗宪法法律实施、颠覆国家政权、分裂国家、民族仇恨与歧视,编造谣言扰乱秩序,封建迷信和淫秽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内容,侮辱诽谤他人,损害国家机关信誉。第九类是兜底,凡是违反宪法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都算。
  • 第六条列了五类危害网络安全的做法。头一类是没经允许就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,或者动用网络资源。接下来两类是擅自删改、增加网络功能,和擅自删改、增加网络里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数据和程序。第四类是故意制作、传播病毒之类的破坏性程序。第五类同样是兜底。

同一部办法里还有第二处 5000 元,在第二十一条。条文列了九种情形,比如没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、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、没给网络用户做安全教育和培训、把用户账号转借或转让给别人,罚则写的对象是单位和单位里的负责人。公安机关先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,违法所得要没收;到期还没改的,单位里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以罚到 5000 元,单位本身可以罚到 1.5 万元,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停网整顿,最长 6 个月。

两处 5000 元,一处落在“个人”身上,一处落在单位的负责人身上,前提也不一样。只记数字的话,这两条很容易混成一条。

工信部32号文,VPN这个词出现在哪一句

两部法规和 32 号文的正文里,“VPN”只在 32 号文中出现过一次,答记者问在提问和答复里又各提了一次。这份通知的抬头列了发给谁,有各地通信管理局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,电信、移动、联通三家集团公司和中国广播电视网络、中信网络两家公司,还有做互联网数据中心(IDC)、互联网接入服务(ISP)、内容分发网络(CDN)业务的经营者。正文开头写明,从发文之日起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,在全国整顿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这块市场,点名要查的是没有许可证、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和层层转租这几类行为。

第二部分第(二)项讲资源管理,VPN 出现在它下面的第 4 点,这一点的小标题是“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”。

原文 · 第二部分第(二)项第4点

4.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。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(含虚拟专用网络VPN)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。

《工信部信管函〔2017〕32号》

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,不构成法律意见;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。

这一点后面还有一句,管的是基础电信企业租给用户的国际专线。运营商要给这类用户集中建档,向用户讲明专线只能用于其内部办公,不能拿它把境内外的数据中心、业务平台连起来经营电信业务。

通知全文没有写罚款金额。第三部分第(三)项写的是各地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先督促整改,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,情节严重的在年检中判为不合格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、许可证到期不再续。

通知转载出来三天后,2017 年 1 月 26 日,中央网信办网站又转载了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的答记者问。第三个问题问的正是媒体关心的那一点,这条规定会不会影响外贸企业、跨国企业的正常运转。

原文 · 第三问答复

《通知》关于跨境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,主要的依据是《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),规范的对象是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无国际通信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,租用国际专线或VPN,私自开展跨境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。

《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答记者问》

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,不构成法律意见;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。

答复接着讲外贸企业和跨国企业。它们因为办公自用等原因要通过专线跨境联网的,可以找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,条件是这家经营者依法设置了国际通信出入口局。答问人还说,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这类企业的正常运转。

企业向持证运营商租国际专线是怎么回事,和一些服务宣传里说的“专线”差在哪里,放在跨境专线是什么里讲。跨境电商团队看后台、管店铺分别需要什么样的网络,见跨境电商团队的网络需求一文。

条款、行为与罚则对照

前面几节的条文压成一张表,方便对照着查。“管的是什么”和“罚则要点”两栏是我们对原文的概括,措辞以上面的原文和文末出处为准。

表 2条款、针对的行为与处罚上限金额单位为元 · 核对 2026-10-20
条款 管的是什么 由谁处理 罚则要点 出处
暂行规定第6条,罚则见第14条 不用第六条指定的国际出入口信道,自建或另用其他信道联到国外 公安机关 先责令停止联网并警告;罚款写“可以并处”,上限15000,不分个人单位;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[1]
暂行规定第8条,罚则见第14条 接入单位没领经营许可证就做国际联网经营,或者没获批准就接进互联网络 公安机关 同上 [1]
暂行规定第10条,罚则见第14条 用户不经接入网络就联网,或者没取得接入单位同意、没登记 公安机关 同上 [1]
安全保护办法第20条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,并且有第5条(九类信息)或第6条(五类危害网络安全的做法)列出的行为 公安机关 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;罚款写“可以并处”,个人上限5000,单位上限1.5万;情节严重的停网整顿最长6个月 [2]
安全保护办法第21条 单位没尽到安全保护职责的九种情形,限期过后仍未改正 公安机关 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上限5000,单位上限1.5万;情节严重的停网整顿最长6个月 [2]
32号文第二部分第(二)项第4点 没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,自建或租用专线(含VPN)一类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各地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 没有罚款金额;写的是督促整改、依法查处、年检不合格、记入不良信用、许可证到期不续 [3]

几处常被说错或读漏的地方

“个人上限是 5000 元,15000 元的说法是错的”

我们在调研时读到过这样的写法,文章先引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,再说个人罚款上限只有 5000 元。两条原文并排放,数字各有出处。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给的上限是 15000 元,前面有“可以”二字,个人和单位没有分开写,它挂在第六、第八、第十条后面。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条才把个人和单位分开,个人 5000 元、单位 1.5 万元,它挂的是这部办法自己的第五、六两条。两条各自对应的行为写得很清楚,某个具体情形该落在哪一条,本页不下结论。

罚款前面的“可以”和排在前面的措施

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在罚款前面用的都是“可以并处”。第十四条把停止联网和警告写在罚款之前,第二十条把警告写在最前面,后面又加了情节严重时的停网整顿。去掉“可以”,或者只引罚款不引前后的措施,读者看到的就和条文不一样了。

“32 号文是专门管个人用 VPN 的规定”

32 号文的发文对象是通信管理局、研究院、五家企业和三类业务经营者。VPN 一词所在的第 4 点,小标题叫“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”,同一句后面接的是“开展跨境经营活动”。答记者问对规范对象的说法,是没经批准、也不具备国际通信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,私自做跨境电信业务经营。

管国际联网走哪条信道的是暂行规定第六条,它的主语是“任何单位和个人”,原文见上文讲第六条的那一节。

这一页没写什么,以及怎么反馈

刑法和具体判例没有写。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条都提到,够得上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。什么情形构成犯罪,要看刑法条文和具体案情,这部分原文本站这次没有逐字核对,所以不写。

绕开管理的方法一律不写,也不推荐任何工具。

梯子、VPN、代理、机场这些日常叫法各指什么,见本站这几种叫法的对照表。跨境场景的整体介绍在外网跨境指南。

如果发现原文抄错、年份或条号写错,请按更正与反馈里的方式告诉我们,核实后会在页面上写明改了哪里、哪天改的。

常见问题

用 VPN 算不算违法,这一页能不能给句准话?

不能,本页只整理官方原文。两部法规和工信部2017年的32号文里,写出“VPN”字样的只有32号文,那一句管的是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、自建或租用专线和VPN一类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。暂行规定和安全保护办法的全文都没有出现VPN、代理、翻墙这些词。具体情形请咨询执业律师。

翻墙被查到的话,条文里写的罚款是多少?

暂行规定写在第十四条,违反第六、八、十条的,罚款上限15000元,用的是“可以并处”,没有分个人和单位。安全保护办法写在第二十条,针对它第五、六条列出的行为,个人上限5000元,单位上限1.5万元,同样是“可以并处”。32号文没有写罚款金额。具体情形落在哪一条,本页不做判断。

这些处罚由哪个部门来执行?

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和安全保护办法第二十条都写明由公安机关处理。32号文交给各地通信管理局做监督检查,手段是督促整改、依法查处,情节严重的年检判不合格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、许可证到期不再续。

这几份文件是哪一年定的,后来改过没有?

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以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,1997年5月20日修正;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公布的国令第777号又删改了第六、七条里的旧机构名称,2024年5月1日起施行,第十四条罚则没有动。安全保护办法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、12月16日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,2011年1月8日修订。32号文落款日期是2017年1月17日。条文和修改情况在中国政府网、中央网信办网站逐字对照过(2026-10-20),时效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(flk.npc.gov.cn)的现行标注为准。

公司确实需要跨境联网办公,官方说过可以走什么渠道?

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2017年1月答记者问时说,外贸企业、跨国企业因为办公自用等原因要通过专线跨境联网的,可以找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,条件是这家经营者依法设置了国际通信出入口局,并说通知不会影响这类企业正常运转。企业国际专线的细节放在本站讲跨境专线的那篇文章里。

这一页为什么一个产品都不推荐?

法规页只做一件事,把原文和出处摆清楚。放了推广,读者有理由怀疑条文的挑选和转述受了利益影响。所以本站别的页面讲到“这样做违不违法”时都链到这里,而这一页不放推广、不推荐任何工具。

资料来源与更新记录

  1. 国务院令第195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(1997年修正文本) 中央网信办网站(cac.gov.cn) · 1997-05
  2.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(2011年修订,国务院公报增刊2011·1) 中国政府网 · 2011-01
  3. 工信部信管函〔2017〕32号,清理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(全文) 中央网信办网站(cac.gov.cn)(来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) · 2017-01
  4. 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答记者问(谈32号文) 中央网信办网站(cac.gov.cn)(来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) · 2017-01
  5. 国务院令第777号(2024年3月,修改8部、废止13部行政法规) 中国政府网 · 2024-03
  6. 国务院令第797号(2024年12月,修改21部、废止4部行政法规) 中国政府网 · 2024-12
  1. KJ 首次发布